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14 年 4 月 7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二、上開措施請轉知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女士)、檢查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1522731 號函,自民國 115 年 3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