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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23條之1第1項、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23條之1第1項、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23條之1第1項、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業務,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六三七八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7896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23條之1第1項、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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