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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之令

主旨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如附表)。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及每季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

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三二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32444 號令,自即日廢止。

\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6202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定期申報財務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