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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之令

主旨

有關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受讓或轉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三八四一四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五○一一一五七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16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50111572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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