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藉由電腦、行動裝置之網頁瀏覽器或相關應用程式(APP) 以電子方式申辦股東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之股務事務資訊傳輸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三○三五六一一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30356119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