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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s://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三。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第一點網址。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九○三七五四八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75488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