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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方式及責任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方式及責任

主旨

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方式及責任

法規內容

主 旨: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方式及責任,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會計師法第 19 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4 條規定辦理。

二、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聯合執業契約或內部作業規範,訂明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倘查核工作底稿係屬屬會計師所有,查核工作底稿應由共同查核簽證會計師共同負善良保管之責任,嗣後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調閱時,若有任何一方無法提示查核工作底稿,另一方應負責提示相關查核工作底稿影本,否則雙方均應負擔未提列工作底稿之責任。倘查核工作底稿係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有,則會計師退出會計師事務所時,查核工作底稿應由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惟會計師因繼續承接該客戶而需借閱以前年度之查核工作底稿或因法院或有關政府機關依法調閱時,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正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充規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工作底稿保管方式及責任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