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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

主旨

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請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兼復 貴會 96 年 2 月 15 日企協密字第 960215 號函、96 年 3 月 1 日企協密字第 960231 號函暨 96 年 4 月 24 日企協密字第 960415 號函。

二、所請認可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經核貴會所檢送最近 2 年及預計 1 年辦理訓練課程中 30 小時之有關課程,並非專為辦理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等相關課程,與審核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範要旨有別,歉難認可貴會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2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至所請認可為專業進修辦法第 6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節,准予照辦。

三、所報預定 1 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辦法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四、依專業進修辦法第 10 條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 1 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 1 年度進修情形,會計主管如未符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應於 1 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為配合前揭會計主管進修之需要,請儘量於每年 2 月份安排相關之訓練課程。

正 本:中華企業會計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560 號 6 樓)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