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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各基金操作特性,按月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以及相關改善措施,並納入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為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各基金操作特性,按月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以及相關改善措施,並納入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主旨

為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各基金操作特性,按月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以及相關改善措施,並納入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611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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