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認可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
要旨
廢止認可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
主旨
廢止認可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廢止認可 貴基金會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 業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 機構,請 查照。說 明:一、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下稱審 核辦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貴基金會 99 年 1 月 12 日財 研教字第 990112001 號函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99 年 1 月 6 日安建(99)CCO 第 001N 號函辦理。 二、受處分人名稱: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負責人姓名:吳○○ 、統一號碼:01○○○、營業住址:1○○ ○○市○○路○段○號○ 樓)。 三、貴基金會核有下列違反審核辦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依審核辦 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廢止認可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 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並自即日起不得開辦 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會計主管專業進修課程: (一)依審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自設或向外租借訓練 場地,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另 進修場地如有異動,應依審核辦法第 6 條規定,將異動情形申報 本會。貴基金會前經認可為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具 函申請開辦訓練課程地點僅○○市○○路○○國際研訓中心○處, 並未併同申請於台北市以外地點。惟經查貴基金會 96 年、97 年 及 98 年度,未經申請擅自於台北市以外地區(如新竹、台中及台 南等地區)開辦訓練課程,訓練課程場地異動未向本會申報,核已 違反上開審核辦法第 6 條規定。 (二)依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 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與實際 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 前二項陳報之內容不符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 之認定。查貴基金會未於 97 年 10 月底前陳報 98 年預定開辦訓 練課程內容,亦未於 98 年間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 報本會,核已違反上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 四、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 各 1 份,經由本會(22041 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正 本: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副 本: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