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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聲明時點:在國內設立登記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後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 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 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附件 3)。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 4)。

(三)原聲明事項變更:本事業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會,並應副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本事業經完成聲明程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廢止其聲明:

(一)未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於原聲明事項變更前函報本會,或實際從事虛擬通貨之業務項目與原聲明項目不符。

(二)負責人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之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

(三)未於完成聲明程序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四)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

三、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四、本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二七二九一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729181 號令,自民國 113 年 2 月 1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6237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