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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一百十四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三九一三二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132 號令,自 114 年 1 月 1 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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