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有關「專任」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有關「專任」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有關「專任」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會 99 年 2 月 10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01111 號函。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簡稱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次按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5年 12 月 18 日(85)台財證(四)字第 66407 號函、本會 95 年9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36370 號函意旨,旨揭法規所稱「專任」係指不得兼任他公司任何職務。
三、準此,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兼任「非屬公司型態」之非營利或慈善團體(組織)董事、監事、會員代表或其他非專職之職務,不受前揭專任規定限制;至取得與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無關之會員資格部分,若其會員資格非屬公司職務亦非專職,不受前揭專任規定限制。
四、另依上揭規定,投信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不得兼任未於台灣登記註冊之跨國集團公司職務,惟如依本會 98 年 5 月 25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80017776 號令,申請經本會核准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則不在此限。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