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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之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之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之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3月 21 日中託業字第 1000000198 號函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4 月 14 日中信顧字第 1000003272 號辦理。

二、有關「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稱:施行要點)第 4 條規定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以下統稱銷售通路)應於對帳單或相當文件增列基金經理費及其分成費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信託業公會)建議改以網路公告辦理乙節:

(一)基於業者成本考量,同意銷售通路得無需於對帳單或相當文件增列經理費及其分成費率之資訊,惟仍應辦理下列事項:

1.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通路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網址與電話。

2.於公司網站揭露相關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

(二)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投信投顧公會)依據上述(一)修正施行要點報會,另為確保投資人知悉上述資訊,請加強向投資人宣導。

三、有關投信投顧公會反應部分基金代銷機構辦理變動通知及定期通知之困難乙節,辦理方式如下,請投信投顧公會納入施行要點問答集,俾利業者遵循:

(一)有關變動通知部分,依據施行要點第 6 條規定,得採網站公告方式辦理,故該等代銷機構可於公司網站公告最新通路報酬資訊,即完成變動通知,即使無法掌握投資人個資及投資情形,亦可辦理。

(二)另定期通知部分,如對帳單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寄發,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對帳單揭示上述應載明之資訊,代銷機構則於公司網站揭示經理費及其分成費率。

四、有關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格式之計算說明,信託業公會建議無需代入實際通路報酬費率進行試算乙節,考量通路報酬揭露內容較複雜,為增進投資人之了解,維持帶入實際通路報酬費率試算之作法。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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