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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投信會員。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投信會員。

主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投信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將基金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函報本會時,應併同檢送該基金最後過戶日前 10 日(含當日)及前 30 日規模金額,暨前 10 日每日基金規模占前 30日平均規模之比重資料。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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