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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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