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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 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 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 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加強所屬公司及銷售機構之銷售人員對於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教育訓練,並確實落實銷售高收益債券基金之 KYC 及 KYP。

二、請轉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寄送對帳單時,應加註「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達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等警語,提醒投資人注意。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 貴公會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