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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諒達)補充說明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本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諒達)補充說明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本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諒達)補充說明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3 月 4 日中信顧字第1030700105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規定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投資範圍或方針,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

三、配合旨揭函,有關本會 100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451733 號函說明二之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已成立之債券型基金,擬依本會 100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45173 號令第3 點投資高收益債券者,應依上開說明二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本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諒達)補充說明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有關本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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