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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二辨理,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違反法規情事發生,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二辨理,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違反法規情事發生,請 查照。

主旨

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二辨理,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違反法規情事發生,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為....其他顯著有違事實....之行為。... 」,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其他顯著有違事實....之行為。....」。

二、邇來發現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屬業務人員於電視節目提供標的證券之投資分析建議內容,與該標的公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所發布之訊息或澄清內容不符之情形,除已涉及違反前揭規定,且有致投資人誤信而衍生投資糾紛之虞。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對有價證券提供投資分析建議,應注意據以分析之資料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與標的公司所發布之公開資訊不符之情事,俾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違反法規情事發生。如有違反,本會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處罰。

三、另請將本案違規態樣納入貴公會依本會 98.11.30 金管證投字第 0980051973 號函規定按年更新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常見之違規行為彙整表」中,對會員公司加強宣導。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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