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申請案件年度追蹤報告」之具體內容乙案,准予備查,並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所報「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申請案件年度追蹤報告」之具體內容乙案,准予備查,並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所報「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申請案件年度追蹤報告」之具體內容乙案,准予備查,並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6 月 19 日中信顧字第1030800344 號函辦理。
二、經本會核准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境外基金(含 102年 7 月 30 日 貴公會「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審議委員會」成立運作前經本會核准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後續變動事項申請或申報程序:
(一)後續有須重新申請專案豁免,或有重大變動事項須申報者,包括:
風險值法之模型或參數設定變更,或市場風險衡量措施變更等,應先經 貴公會「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審議委員會」審查後轉報本會。
(二)非屬重大之其他應申報事項,應由 貴公會逐案轉報本會審查,並由貴公會逐案彙整建檔,提供前揭審議委員會未來審議相關案件參考;包括:違反數量限制且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註冊地主管機關就風險管理措施表示之其他意見(例如回溯測試結果超出可容忍範疇,主管機關要求基金公司修正風險管理模型)、向註冊地主管機關申報之衍生性商品年報等。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