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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派任人員兼任本事業海外關係企業或本事業關係企業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並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涉有利益衝突。所派任人員如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總經理、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經本會核准者,不受同條項專任規定之限制。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派任總經理、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兼任本事業海外關係企業或本事業關係企業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除不得涉有利益衝突,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不得兼任本事業海外關係企業或本事業關係企業之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長。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擬派任人員兼任情形明細表及無利益衝突之說明書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據以登錄建檔;如不再兼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事實發生日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辦理註銷該員兼任職務之登錄。

三、前二點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9.16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2241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