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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強境外基金資訊之揭露,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總代理人,請 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為加強境外基金資訊之揭露,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總代理人,請 查照。

主旨

為加強境外基金資訊之揭露,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總代理人,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總代理人於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二部分:一般資訊】二、有關申購、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乙節,請就透過綜合帳戶給付價金者,依下列說明揭露涉及臺、外幣兌換之結匯作業資訊,俾投資人知悉並瞭解相關結匯事宜:

(一)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其結匯作業事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二)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買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配息時,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該公司將就申購、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臺幣部分,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加強境外基金資訊之揭露,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請將說明二事項轉知總代理人,請 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為加強境外基金資訊之揭露,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投資糾紛,請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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