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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主旨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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