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轉知會員公司及其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查照。
要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轉知會員公司及其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查照。
主旨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請轉知會員公司及其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人員之獎酬,應確實遵循基金通路報酬之相關規範,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前獲報有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總代理人直接贊助費用並由銷售機構辦理之教育訓練活動,銷售機構以訂定一定金額銷售業績為特定門檻,銷售人員達標者可參與其活動,涉有以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之疑慮,核有未妥。
二、依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 5 條規定,銷售機構就銷售人員之獎酬仍應依銷售機構內部獎勵制度辦理,以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請貴公會轉知會員及銷售機構應確實落實前述規範,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