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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所報建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保險規劃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所報建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保險規劃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貴公會所報建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保險規劃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會 104 年 7 月 8 日中信顧字第 1040800359 號函。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簡稱投顧事業)提供其客戶保險規劃服務,非屬經核准始得經營之業務。惟應注意不得涉有為非法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或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或從事保險招攬等情事,否則將負保險法規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

三、所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配合投顧事業提供上開保險規劃服務,增加相關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乙節,同意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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