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7條第7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7條第7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3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7條第7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者,得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該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七項有關不得兼任或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派任人員兼任前點職務,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擬派任人員兼任情形明細表、無利益衝突之說明書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始得兼任。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派任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第一點職務,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登錄建檔;如不再兼任,應於事實發生日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辦理註銷該員兼任職務之登錄。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