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維護員工權益之情形,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並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為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維護員工權益之情形,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並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為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維護員工權益之情形,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並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