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得不受前開辦法同條項第十六款規定之比率限制,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與其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前開集團關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認定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必須基於受益人最大利益,建立適當證券商詢價機制,持續向證券商爭取合理之手續費率,並避免委託買賣過於集中單一證券商或與其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對手分散方式、交割和信用風險衡量與控管措施、適當詢價機制,且應定期檢討相關監控管理措施之適當性。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二五三四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13 金管證投字第 1000025348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