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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不應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類似尾牙或春酒活動等文康費用並列入通路報酬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不應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類似尾牙或春酒活動等文康費用並列入通路報酬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請查照。

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不應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類似尾牙或春酒活動等文康費用並列入通路報酬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基金銷售機構舉辦尾牙或春酒等活動費用,非屬因銷售基金產品之通路報酬,亦與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第 3 條規定「其他報酬」係指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之定義不符。

二、本會查核發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開銷並列入通路報酬之「其他報酬」情事,核有違反前項規定,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旨揭規範,不得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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