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11 年 7 月 15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二、上開措施請轉知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強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檢查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0791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