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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三)台財證(四)第0一八九一號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四)台財證(四)第0二四一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七)台財證(四)第0二一九六號函及第0二一九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三)台財證(四)第0一八九一號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四)台財證(四)第0二四一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七)台財證(四)第0二一九六號函及第0二一九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三)台財證(四)第0一八九一號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四)台財證(四)第0二四一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七)台財證(四)第0二一九六號函及第0二一九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三)台財證

(四)第0一八九一號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四)台財證(四)第0二四一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七)台財證(四)第0二一九六號函及第0二一九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9 月 22 日(八三)台財證(四)第 0189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0 月 21 日(八四)台財證(四)第 0241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8 月 28日(八七)台財證(四)第 0219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8 月 28日(八七)台財證(四)第 0219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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