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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0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0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0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一)淨資產價值報告書、(二)投資明細表及(三)淨資產價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淨資產價值之資訊,對附表四所述事項應加註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編具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含以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及一百十二年(含以後)半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適用之;本會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二○○一四六二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6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14624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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