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 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二、前開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另請證券商提醒投資人相關交易風險。
三、前揭措施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副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強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079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