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要旨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主旨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說 明:一、本次修正旨揭計畫主要放寬境外基金機構適用優惠措施認可期間,自即日起適用。境外基金機構於 112 年 6 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認可時,如於旨揭計畫修正前已連續三年獲得深耕認可(109 年至 111年),得申請適用認可有效期間為二年。
二、另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俾利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