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855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855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20385293C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