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4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業務部門主管(含督導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未參加前點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九一)台財證(四)字第一○六五五三號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四六七九號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九六七二號函、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二八四九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五五二八四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七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3690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