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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規定業經本會於 112 年 8 月 31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120383717 號令訂定發布。

二、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申請書已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申請書位置:

首頁>便民服務>申辦案件>申報(請)案件表格下載>證券期貨局- 投信類及集保類/投顧類(含全權委託);問答集位置:首頁>便民服務>問答集>17.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業務】。

三、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方式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為利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辦理申報,請貴公會研議訂定相關申報格式,並比照現行投信事業投顧事業申報資料方式,由事業向貴公會會務系統進行申報。

於系統修正建置完成前,則以紙或電子公文等方式進行申報。

四、考量本次係投信事業投顧事業首次適用注意事項,為使業者可於 1年之法規施行緩衝期間內,順利完成委外作業調整,請先行清查盤點業者目前委外辦理狀況,瞭解業者作業調整情形並定期控管相關進度,尤其針對風險較高之情形,例如委外廠商集中度過高、未建置備援者,適時進行輔導改善。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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