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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1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查核對象:從事境內外基金電子交易平台銷售業務及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委託辦理事項:查核從事境內外基金電子交易平台銷售業務及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事宜,授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投資顧問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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