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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6 月 24 日台財證四字第 09100035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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