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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事項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事項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事項之令

法規內容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金融事業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金融事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依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八○三六一一八八號令辦理;其私募股票程序應符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至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公司章程之資本額。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七五五一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事項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事項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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