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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台財證(四)第OOO四八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四)第OO一O五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台財證(四)第OOO四八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四)第OO一O五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台財證(四)第OOO四八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四)第OO一O五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台財證(四)第OOO四八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四)第OO一O五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九O)台財證(四)第 00048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4 月 26 日(九O)台財證(四)第 00105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台財證(四)第OOO四八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四)第OO一O五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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