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市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市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市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市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委託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 樓,電話:02-8101-3101)。
二、委託辦理事項:
(一)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上市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加募集案件、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募集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及申請展延案件,以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並訂定相關申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二)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傘型基金募集案件,且任一子基金為前開委託辦理事項之基金。
三、受理申報對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30385856 號公告,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