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要旨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主旨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說 明:一、本次修正旨揭計畫主要對長期獲認可之業者提供自由選擇運用優惠措施之彈性、調整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置據點管理資產規模衡量基準及新增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據點投資研究團隊人數增列為評估項目,提供更多境外基金機構參與深耕計畫之誘因,自即日起適用。
二、另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俾利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2983 號函,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