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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得包括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

二、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八九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8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893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