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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公告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九○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90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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