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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主旨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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