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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主旨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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