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三辦理,請查照。
要旨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三辦理,請查照。
主旨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三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件,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另請貴公會依說明事項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旨揭計畫主要放寬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置據點營業收入衡量基準,以及調整其投資研究團隊人數之門檻,以吸引更多境外基金機構參與申請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自即日起適用。
二、另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俾利遵循。
三、為鼓勵中小型業者積極參與深耕計畫,提升事業競爭力,請參酌「鼓勵投信事業躍進計畫」,研擬中小型業者之資格條件、適用之評估指標及優惠措施之相關具體方案,並持續蒐集業者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之其他建議後報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輝先生)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30381200 號函,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