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申辦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之新臺幣即時轉帳、臺外幣活存轉定存及臺外幣定存解約服務;合作對象以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之銀行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