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主 旨: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三五○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8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509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