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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以分割債券繳存保證金計價方式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以分割債券繳存保證金計價方式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以分割債券繳存保證金計價方式之令

法規內容

一、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繳存之保證金,以分割債券(含分割之公債、金融債券及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者,其繳存額按分割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一一五九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1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15966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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